物业赢了官司不如赢人心

作者: 分类: 思想火花 发布时间: 2015/9/3 23:11:24 ė1812 浏览数 60条评论


小区有门不禁、家中被盗、车辆被刮、小区内广告牌林立,霓虹灯彻夜长明,业主列出的证据,证明物业公司在小区管理中存在瑕疵,但是从法律上来讲,这些矛盾纠纷不能成为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理由———8月底,青岛德和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一纸诉状,将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怡和嘉园几位业主告上法庭。虽然法庭极力调解,希望双方各让一步,业主倒是很大度,支持调解,但是德和物业一副管家嘴脸,拒绝调解,非要打个你死我活,不见结果不罢休。一个号称“西海岸第一生活管家”的物业公司,为了收回那点可怜巴巴的物业费,不晓之以情动之以理,直接利用我国现行法律的漏洞,将自己和业主摆在了对立面,进一步激化了双方的矛盾,也把自己推向了杀鸡取卵、饮鸩止渴的道路——话说回来,赢了官司又能怎样?把自己和业主放到对立面上去,后续的工作怎么做?还指望继续通过官司来催缴物业费?说到底,物业总是以为自己是小区的管家,为所欲为,却忽略了服务这一根本宗旨。

不过,从某种程度上来说,国家有众多法律和法律解释,来支持物业合理收取物业费。纵观新闻中层出不穷的该类纠纷,特别是物业公司追缴物业费的案件,除调解成功或业主手里有强大的证据迫使物业公司撤诉外,其余案件均以业主败诉告终。这是为什么呢?上篇日志我提到了证据的认定,其实核心问题就在这里。

业主与物业的纠纷一直处于“先有鸡还是先有蛋”的逻辑怪圈之中,双方往往“婆媳各有理”———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,所以拒缴物业费;物业抱怨业主不缴费,所以服务很难到位。于是乎,许多小区尤其是老小区的物业服务,陷入“缴费越来越少,服务越来越差”的恶性循环。

对于此类纠纷,物业举证业主“不缴费”很容易,业主要举证物业“服务差”则很难,大部分案件均是以业主“不能举证”才败诉的。因此,物业100%的胜诉率并不能说明问题都出在业主一方,说白了,许多案件的败诉仅仅是因为业主证据意识不强而已。

除证据意识之外,由于物业服务范围太广,业主不可能做到稍有不满就诉诸法律,比如今天物业没有把楼道打扫干净,明天没有把公共电灯换好,业主不可能天天往法院跑吧?毕竟打官司费时费力,于是许多业主以拒缴物业费对抗。

物业与业主之间到底是雇佣合同、委托合同、代理合同或者其他,在法律上一直存在争议。有人提出双方是一种信托合同,笔者很是赞同,因为物业服务甚至管理权来源于全体业主的信托,并且信托合同以“信”为本的特征更符合两者之间的关系。

法律是“陌生人之间的游戏”,而物业与业主天天打交道,双方更应当是“温情脉脉”的“互信”,而不是“陌如路人”的“互防”。对于广大业主来说应当意识 到,拒缴物业费不是一张能制衡物业的好牌,因为你的这些行为,事实上确实会降低物业后续服务的积极性和可能性,损害了包括自己在内的全体业主的利益。

对于物业来说,本身就是服务企业,以服务促管理。所以,更要以优质服务赢得业主的信任与配合,不能“服务时找不到人,要钱时准时上门”,要多从自己的服务理念、服务态度、服务质量上找问题。不缴费的业主不一定是坏业主,经常打官司的物业,却不见得是好公司,即便德和物业在法庭上赢了业主,也绝对不等于就是好物业。毕竟,法院判决,只证明物业是在法律意义上的胜诉,而非情理上 的。法律讲证据,公道却在人心。

其实,从物业自身利益来讲,作为服务企业,还要在小区内提供后续持续服务,赢人心也比赢官司更重要。若是服务不到位,哪怕这次胜诉,也很难保证下一次没有业主拒缴物业费,如此对抗,物业总不能次次诉诸法律,况且即便每次胜诉,也要付出诸多成本,实在是得不偿失。
虽然法官极力调解,不爱对此类案件强制宣判,是为的更好的促进社会和谐,毕竟,作为服务双方,作为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业主和物业管理方,“和”比什么都重要。
人们总说,赢得了你却输了世界,业主和物业这场是非恩怨的官司,又何尝不是如此呢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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